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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废镍

珍城机械网 2022-08-26 22:27:12

《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月开始,《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作了规定,明..   这个月开始,《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作了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未制定方案或未按方案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建筑垃圾管理 相关部门需各负其责

《办法》提出,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水利、绿化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个人装修垃圾 收集投放至临时堆放点

《办法》明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个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袋装,投放至临时堆放点。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联系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运,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后统一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清运,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施工单位 制定扬尘防治方案并备案

施工工地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记。城建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些措施各家各地基本都已在执行。

《办法》还要求,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方案报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扬尘防治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施工工地场内主干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清洗或未全密闭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施工单位应与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 运营单位应申办许可证

《办法》规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所在地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证;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证明材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行驶证》以及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材料;运输车辆除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需购买保险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保险。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解决出路问题 建设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为解决建筑垃圾的出路问题,《办法》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建设活动需要,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和工程弃土消纳。

工程弃土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接收建筑垃圾的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出入口须设有车辆冲洗设施与污水处置设施及地磅,进出口道路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场区周围设置坚固围篱或隔离设施,设置堆填范围标识,场区只能有一处出入口;制定分区堆置计划与防灾计划;按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废水、空气污染等防治措施。

处罚措施 未制定扬尘防治方案最高罚2万

《办法》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等违法行为。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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